最近看Now in的事情鬧得蠻大。筆者本身經過三大數位音樂平台的工作經驗寫下一點自身的看法。

數位音樂服務的基本權利有三大塊:

錄音著作(Recording)=IFPI
詞曲著作(Publishing)=MPA or 各大唱片公司版權部
公開播放(電視/網路)授權=MUST....等都是分開的權力!數位音樂服務業者如KKbox,ezPeer+都針對該授權單位付出不一樣的預付權利金(Advance)加上依據點播隨時供版權單位查帳的"會計系統"機制。這是要做版權領域商業模式的"基礎門檻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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